第一章 總 則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、國務院《企業(yè)職工獎懲條例》和《淮安市國聯(lián)集團保安服務總公司獎懲規(guī)定》有關條款,為完善獎懲機制,加強內部管理,增強全體守護押運人員的大局意識、創(chuàng)新意識、責任意識、紀律意識,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,推進守護押運隊伍專業(yè)化、規(guī)范化建設,特制定本《規(guī)定》細則(以下簡稱細則)。
第二條 所有守護押運人員必須牢固樹立“四個意識”、堅定“四個自信”、做到“兩個維護”、執(zhí)行“四種形態(tài)”,遵守國家的政策、法律、法規(guī),遵守公司的各項規(guī)章制度,牢記“專注于客戶安全、專心于價值提升”的公司使命,維護公司和中心利益,愛崗敬業(yè)、恪盡職守,努力學習業(yè)務知識,熟練掌握綜合技能,握指成拳,通力協(xié)作,堅決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和既定目標。
第三條 在實行細則過程中,必須把思想教育同經(jīng)濟獎懲結合起來。獎勵要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,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;處罰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,處罰為輔的原則。
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押運管理中心全體人員。
第二章 獎 勵
第五條 獎勵種類和獎金額度。
1.被評為國家級、省級、市級優(yōu)秀保安員,按照同等獎勵金額1-2倍進行獎勵;
2.被國家級、省級、市級授予榮譽稱號或通令嘉獎者,按照同等獎勵金額1-2倍進行獎勵;
3.參加國家級、省級、市級各類競賽獲得前3名者,按照同等獎勵金額1-2倍進行獎勵;
4.宣傳與保安工作有關的文章被市級報刊(網(wǎng)站)刊登者,獎勵稿費的3-5倍/篇,上述文章被省級報刊(網(wǎng)站)刊登者,獎勵300-500元/篇,上述文章被國家級報刊(網(wǎng)站)刊登者,獎勵500-800元/篇;
5.被其他單位贈送錦旗和通報表揚(獎勵金額400元/次)、嘉獎(獎勵金額600元/次)、記功(三等功1000元、二等功5000元、一等功8000元);
6.被總公司通報表揚(獎勵金額100元/次)、嘉獎(獎勵金額400元/次);被總公司評為嘉獎(獎勵金額600元)、優(yōu)秀保安員(獎勵金額800元)、先進個人(獎勵金額1000元)、紅旗車(獎勵金額1000元)、優(yōu)秀管理者(獎勵金額2000元)、先進集體(獎勵金額4000元)。
第六條 對有下列事跡和表現(xiàn)突出的隊員視情形給予相應獎勵,獎金額度由總公司集體研究后決定。
1.參加大型活動和社會維穩(wěn)時,遇有群體沖擊、踩踏或火災等意外事件發(fā)生,能夠挺身而出、奮不顧身,避免或減少群體性重大安全事故發(fā)生、使公司或客戶單位免受或減少經(jīng)濟損失者,視情況給予1000元-10000元獎勵,并給予晉檔、晉級、記功;
2.在執(zhí)行任務中及時發(fā)現(xiàn)犯罪嫌疑人,現(xiàn)場抓獲或提供有價值線索的,或在執(zhí)勤過程中勇斗歹徒者,視情況給予1000元-5000元獎勵,并給予晉檔、晉級、記功;
3.有拾金不昧、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被新聞媒體報道表揚,經(jīng)查實者,視情況給予獎勵或記功;
4.參加公司或上級部門組織各種活動并取得名次,為公司爭得榮譽者,視情況給予獎勵或記功;
5.制止或及時避免他人違紀行為的發(fā)生,避免損失的,給予200-2000元獎勵。
6.向總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用者,獎勵100-500元;向總公司其他部門介紹業(yè)務或客戶,產(chǎn)生良好經(jīng)濟效益的,獎勵1000-5000元?;虻靡娌块T給介紹人一定比例的獎勵。
7.有其他突出貢獻者。
第七條 年度設立十佳標兵、訓練標兵、優(yōu)秀隊長、優(yōu)秀隊員、先進個人、嘉獎、先進集體、紅旗車、安全駕駛員等評比活動,年終評比以平時工作業(yè)績、考勤考核情況,實行先民主后集中的原則上報,由總公司綜合評定。對平時工作突出或有第五、六條所述情形的守押人員,押運管理中心可實行一事一評,上報總公司領導批準后給予一定獎勵。
第八條 根據(jù)車輛運行、維修、用油節(jié)超等情況,由車輛管理部門每月實施獎懲考核。每月實行車輛衛(wèi)生檢查制度,名列第一名的,車長獎200元,其他人員獎100元,名列第二名的,車長獎100元,其他人員獎50元。
第三章 懲 處
第九條 處罰的種類和標準。
1.懲處的種類:對違規(guī)違紀人員的處罰分為:口頭批評、警告、經(jīng)濟處罰、記過、待崗、停工、降級或降職、撤職、留用察看、辭退、開除;
2.處罰標準:視情形單處扣款金額為20-500元,警告并扣款100元,記過并扣款300元,記大過并扣款500元,停工期限為1-30日;
第十條 在勤務管理方面,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經(jīng)濟處罰:
1.押運市縣區(qū)早晨點名時,人員未到,按遲到論處,扣當事人50元;點名后,在出車前趕到的,扣款后正常上班;車輛出發(fā)后才趕到的,扣款后另算曠工一天。其他時間遲到(或未經(jīng)請假私自外出)10分鐘以內的,口頭批評,30分鐘以內的,扣20元,30分鐘以上的,按曠工半天論處。
2.在勤務運行途中打瞌睡或玩手機的,扣當事人20元;值班時打瞌睡或睡覺的,扣當事人20元;值班時脫崗30分鐘以內的,扣當事人50元,脫崗時間超過30分鐘的按曠工半天論處;執(zhí)行任務期間脫崗的,不論時間長短,有一次按曠工1天論處。
3.無特殊情況,不得用電話請假,違者扣10-50元;請假后,超過規(guī)定時間歸隊又未履行續(xù)假手續(xù)的,按曠工論處。
4.在執(zhí)行任務時與他人開玩笑的,或用電臺開玩笑的,或者是用槍支或警械具開玩笑的,有一項扣當事人50-100元。
5.執(zhí)勤或備勤期間,不按規(guī)定著裝和佩戴標志的,有一項扣當事人10元。
6.執(zhí)行任務期間不戴頭盔或不系帽帶的,扣當事人20元。
7.酒后執(zhí)行任務的或執(zhí)行任務期間飲酒的,扣當事人200元;因飲酒不能正常工作的,扣當事人200-500元,對當事人予以停職反省1-7天,可以并處調離現(xiàn)有崗位、勸退或上報總公司作辭退處理。
8.在守庫室打牌、下棋的,扣當事人50-100元;在工作和集中生活區(qū)域內賭博的,扣當事人200元。上述兩項可以并處調離押運隊伍或處以1-7天的停工。
9.未經(jīng)押運管理中心批準,執(zhí)行任務途中私自下車的,扣當事人100元。
10.在服務單位備勤期間不得辦私事、外出吃飯或吃零食、打牌、下棋或其他娛樂活動;在執(zhí)行任務時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,如下棋、打牌、看書、看報、吸煙、吃零食等;未經(jīng)押運管理中心批準,押運人員無故進入網(wǎng)點柜臺內的,或在網(wǎng)點辦私事的。上述違紀有一項扣當事人100元。
11.在下車警戒時與他人聊天、接打通信工具的,或在工作時間內大聲喧嘩、亂開玩笑的,有一項扣當事人20-50元。
12.沒有按押運操作規(guī)程站位、警戒、護送款包到達安全門、提前上車、持槍動作不規(guī)范,有一項扣當事人20-50元。
13.未經(jīng)押運管理中心批準,押運車輛不論是否執(zhí)行任務,在行駛途中都不得搭乘與押運無關的人員或與押運無關的物品,否則,車長和駕駛員各扣100元。
14.泄露押運及客戶單位秘密情節(jié)輕微未造成影響或利益損失的,扣當事人200元,情節(jié)嚴重的報總公司進行處理。
15.勤務結束后,不關閉各種電源、電臺的,扣駕駛員20元,扣車長50元。
16.未經(jīng)押運管理中心批準,私自接觸錢箱的,隨意動用報警設施的,有一次扣當事人50元。
17.押運員在交接款箱時不按規(guī)定下車設防警戒的,駕駛員停車不到位,非因客觀原因未將車輛停放在監(jiān)控范圍內的,扣當事人20-50元。
18.單人守庫的,脫崗當事人按脫崗處理,另一執(zhí)勤人不及時匯報的,再扣另一執(zhí)勤人10-50元。
19.單人保管槍彈保險柜和金庫鑰匙的,扣應當保管鑰匙的另一當事人100元。
20.因工作嚴重失職,造成惡劣影響,或被服務單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退回我公司的人員,暫停工作并扣除當事人1-12個月特崗補助,可以并處調離押運隊伍,同時上報總公司作辭退、開除等進一步處理。
第十一條 在內務管理方面,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款:
1.留長發(fā)、長指甲和蓄胡須的,扣當事人20元。
2.在執(zhí)勤期間戴戒指、項鏈等裝飾品的,有一項扣當事人20元。
3.個人衛(wèi)生狀況較差或未及時維護辦公室或責任區(qū)域衛(wèi)生的,有一次扣當事人20元。
4.不按規(guī)定填寫值班記錄、勤務記錄的,有一次扣當事人20元。
第十二條 在槍支彈藥管理方面,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款:
1.槍彈出入庫時不履行登記手續(xù)的,領槍彈時有漏簽、代簽或代領以及不驗槍的,有一項扣當事人50-100元。
2.槍支彈藥、防護裝備保管不善,造成損壞的(損壞金額在100元以上的照價賠償),扣當事人100元。對自己使用的槍支不及時擦拭、保養(yǎng)的,扣當事人20元。
3.未經(jīng)押運管理中心批準,將槍支交給非持槍人員保管或將槍彈裝備交給他人帶回入庫的,扣當事人100元。
4.非執(zhí)行任務時攜帶槍支進入公共場所的,扣當事人200元,并處以降檔、降級。
5.未經(jīng)批準,在執(zhí)行任務時私自將子彈上膛,扣當事人200元,可以并處調離押運隊伍。
6.忘帶或遺失槍彈準領證,影響正常領取槍彈,第一次口頭批評,第二次扣當事人50元。
7.本車組人員不按規(guī)定雙人同時領槍彈、或不能同出同歸、槍彈同入庫的,有一項扣當事人20元。
8.因人為原因發(fā)生槍支走火(造成后果自負);丟失金融款包但未造成損失(如有損失自負);人為原因損壞槍支、裝備;遺失保管中或使用中的槍支彈藥,已及時找回的。上述有一項扣當事人500元,并處以降檔、降薪、降級;上述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(含槍彈未能找回),扣除當事人1-12個月特崗補助,可以并處調離押運隊伍,同時上報總公司作辭退、開除等處理,情節(jié)嚴重的移交公安、司法機關。
第十三條 在車輛及駕駛員管理方面,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款:
1.未經(jīng)押運管理中心批準,在接送款時無故將車熄火,不按規(guī)定將車輛門窗關好、鎖閉的,有一項扣駕駛員50元。
2.未經(jīng)押運管理中心批準,無故或擅自更改行車路線的,扣駕駛員50元,扣車長100元。
3.駕駛員開霸王車或違章行駛的,按交通法規(guī)處理,罰款自己承當。
4.因駕駛員不按常規(guī)檢查車輛、操作不當、失誤造成車輛不能及時出發(fā),扣駕駛員100元,因上述原因造成車輛機械責任事故的,扣發(fā)駕駛員1-6個月的安全獎,實際修理費用的10%-100%由駕駛員賠償;發(fā)生交通責任事故,我方駕駛員負有責任的,扣發(fā)駕駛員1-6個月的安全獎,我公司實際損失的5%-20%由駕駛員賠償(我方次要責任的按5%,雙方對等責任的按10%,我方主要責任的按15%,我方全部責任的按20%)。上述可以并處調離押運崗位或處以1-7天的停工。車輛安全員對事故的發(fā)生應當提前發(fā)現(xiàn)或通過事前的仔細檢查應當予以避免,但安全員未盡到職責的,對安全員作出與當事駕駛員同樣的賠償和處罰。
5.工作時間內,未經(jīng)押運管理中心批準,私自駕駛他人車輛或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,扣當事人200元;造成事故的,由當事人全額承擔事故的損失,再扣當事人500元。
6.未經(jīng)押運管理中心批準,私自動用運鈔車輛的,扣當事人200元,如駕駛員知情不報,扣駕駛員100元,對行為人可以并處調離押運隊伍或處以1-7天的停工,同時上報總公司作辭退、開除處理。
7.在車輛衛(wèi)生檢查中,車組名列倒數(shù)第一名的,車長扣款200元,其他人員各扣款100元;名列倒數(shù)第二名的,車長扣款100元,其他人員各扣款50元;當月檢查中第一名和倒數(shù)第一名的分值不超過15分的,當月只獎勵不處罰。
第十四條 在隊伍管理方面,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款:
1.未經(jīng)請假,不參加公司或押運管理中心組織的集體活動,或雖已參加但又無故私自脫離集體的,扣當事人30-50元,并記過一次,情節(jié)嚴重的調離押運隊伍。
2.對工作中發(fā)生的責任事故或其他重要事項、違紀情況隱瞞不報的,全車組人員各扣50-100元。
3.被群眾投訴造成不良影響,經(jīng)調查屬實的,扣當事人200元。
4.反映問題不得捏造、誹謗、侮辱他人,不得搬弄是非、散布謠言,上述情況一經(jīng)查實,扣當事人50-200元,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后果嚴重的,給當事人予以1-7天的停工。
5.損壞公私財物的按實賠償;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,除按實賠償外,再按賠償金額罰款。
6.對自己保管、使用的公司配發(fā)公共物品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損壞或丟失的,按實賠償;故意損壞的,除按實賠償外,再按賠償金額罰款;對上述物品應當交接但交接不清的,交接雙方共同賠償。
7.有小偷小摸或其他詐騙行為的,按偷騙金額賠償,再按偷騙金額罰款,可以并處調離押運隊伍,同時上報總公司作辭退、開除處理。
8.騙取或竊取公司油料或其他物資的,按騙取、竊取的金額賠償,再按騙取、竊取的金額罰款,可以并處調離押運隊伍,同時上報總公司作辭退、開除處理。
9.在執(zhí)行任務期間或日常管理中,不服從命令、不聽從指揮、不聽從安排的,分別扣當事人100-400元、20-100元,對當事人予以停職反省1-7天,可以并處調離現(xiàn)有崗位、勸退或上報總公司作辭退處理。
10.隊員之間發(fā)生矛盾而打架,各扣100-200元;與群眾發(fā)生糾紛而造成不良影響的,扣當事人200-500元;待人粗暴無禮,發(fā)生打罵、虐待、侮辱他人的,除賠償對方的損失外,再扣當事人500元。以上情況造成后果的一切責任由行為人自負,可以并處調離押運隊伍或處以1-7天的停工。
11.對守押人員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的,或接受守押人員吃、請、禮品的,退還所受之物或按實際金額進行補償,對責任人再按實際金額罰款;對弄虛作假、騙取獎勵的人員及協(xié)助人,退回已獎勵的款額,按已騙取獎勵額的3倍罰款
12.守護押運人員觸犯刑律的,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。守護押運人員違反上級公安機關或總公司其他規(guī)定的,按其他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四章 組織實施
第十五條 對本細則中涉及的違紀行為,車長應當予以發(fā)現(xiàn)、勸阻、制止,但未發(fā)現(xiàn)、未勸阻、未制止的,對車長作出和當事人同樣的處罰。對本細則中涉及的違紀行為,車長以上人員因管理不到位,應當負有管理責任的,由押運中心上報公司作出罰款、降檔、降薪、降級、降職、停工、辭退、開除等處理。
第十六條 本細則所述曠工一天按當事人日均工資的三倍計算,停工一天按當事人日均工資的兩倍計算。違反本細則而受到處罰的人員,不參加年終各項獎勵的評定。
第十七條 本細則中的獎勵由押運管理中心上報,總公司領導審批后執(zhí)行。
第十八條 本細則中的處罰由押運管理中心負責實施,在當月工資中執(zhí)行(處罰金額不高于當事人當月工資的20%)。
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押運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并逐步完善,如果與國家法律法規(guī)、公安等監(jiān)管機關、集團與總公司相關規(guī)定有抵觸之處,以國家和上述單位的規(guī)定為準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條 本細則作為總公司《獎懲規(guī)定》的附件,先試行,待總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執(zhí)行,原押運《獎懲規(guī)定》即行廢止。
押運管理中心
2021年3月31日